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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出了大BUG?结婚两个月背债500万!吓得不敢结婚了……

2016-11-16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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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人生有“四大喜事”,“洞房花烛夜”便笑居其一。不过,有时候花烛摇曳的洞房,也并非如此美好,因为“洞房”或许是对方恶意举债的“陷阱”。


家住福建莆田的王女士,因为一段存续不足两年的婚姻,却需面对高达300余万债务连带责任。今年6月,王女士以“被负债—泉州兰瑾”的网名发表文章《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光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王女士发现,自己并不孤单,有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跟她有相同的命运。


离婚5年多后,家住四川达州的陈女士却因债务问题和前夫发生联系。


去年6月,郑某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前夫舒某和她一道告上法院,讨要55万元债务。而早在2010年1月13日,陈女士就已和舒某离婚。


达州陈女士55万连带责任之债,源起2015年前夫舒某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舒某表示,他于2009年7月23日在郑某父亲处借款55万元,用于交付工程项目质保金。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一份上述工程的中标通知,该通知显示,前述工程直到2011年才中标。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虽陈女士已和舒某离婚5年,但由于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工程发生时间与转款无必然联系,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去年10月前妻消失后,宜宾某国有企业职工赵先生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应诉和对付债权人身上。赵先生前妻欠下数千万元外债。截至目前,已有3名债权人将赵先生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三起诉讼中,包括赵先生前妻妹妹、舅舅等出庭作证,赵先生前妻长期在外赌博,“一次输赢就是几十万”。但最终,法院仍以“24条”为依据,要求赵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对判决不服,赵先生提起上诉。


一度,赵先生的工资也被银行强制执行。“整整三个月,工资一到卡上就被划走。”赵先生向宜宾翠屏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裁定,由于赵先生不知道借贷关系的存在,同时赵先生前妻有赌博恶习,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裁定,解除对赵先生工资卡的冻结。


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的经历更显荒诞:王某与她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记者深入调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


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房子被执行,自己成为“老赖”;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经历过共同的创伤,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全力做这样一件事——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

志愿者呼吁修改“24条”,规避婚姻中的不确定风险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重要原则,目的就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司法解释的“第24条”,却存在明显“命门”、“不给力”,反而滋长了“恶意举债”行径。在类似的家庭债务中,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如此看来,司法解释的实效,与婚姻立法的精神“事与愿违”。

而且,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一方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隐瞒对方“举债”,甚至“跑路”,无疑是对婚姻法的肆意破坏。此时,司法解释再让“无过错方”来埋单,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从解决之道来看,应积极吁请立法者,对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以及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适当修改,使之既能防止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使之不因对方的恶意,背上终身难以卸除的债务包袱。


当然,从司法实务来说,可以借由婚姻法第47条“另辟蹊径”。因为,从本质上看,“恶意举债”行为符合该法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所以,即便是离婚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这里的再次“分割”,应从广义“解释”,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是对个人债务的“厘清”,藉此以维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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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沸腾 成都商报)

本期编辑:李兆彧

本期校对:张安


投稿邮箱:misd-zhiba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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